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交接
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交接
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联系我们
广州货运资讯平台
广州货运网|行业资讯|货源信息|车源信息|货运知识|公路货运|铁路货运|航空货运|海运|广州货运公司

·广州货运网 >> 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交接 >> 详细说明
广州货运公司 广州货运公司 东莞货运公司
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交接

  (1)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: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;对“门到门”重箱、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。

  (2)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;装货时,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、规格、数量与运单相符,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,承运人确认无误后,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;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;由于包装轻度破损,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,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,经双方同意,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,方可装运,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。

  (3)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,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,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;如发现货损货差,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,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、分清责任的,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;收货人不得因货损、货差拒绝收货。

  (4)货物交接时,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,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,如有不符,按有关规定处理;查验、复磅所发生的费用,由责任方负担。

  (5)承运人对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,按以下规定处理:①建立台帐,及时登记,妥善保管,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,并认真查找物主。②经多方查询,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,按国家经委《关于港口、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》办理;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,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。

相关文章
高速公路行车
托运办理程序之零担货物
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及防护
汽车货物运输运价介绍
货运车安全行驶注意问题
高速公路行车小知识
广州公路快递公司提醒进
高速公路紧急情况处理
高速公路货运之雾天行车
公路运输常识之紧急状况
广州公路运输常识之驾驶
高速公路运输之交通标志
货物按一批托运的有关规
高速公路运输之意外停车
高速公路修路施工堵车三
货物运输按一批托运的有
机动车辆的保险定损与理
托运危险货物需要提供哪
高速公路行车必备驾驶技
货物必须按整车办理有哪


人才招聘
友情链接
媒体互动
广告征订
关于我们
广州货运网 版权所有©2006-2008